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井下辅助运输管理,规范辅助运输秩序,预防和减少井下辅助运输事故发生,提高效率以不断适应安全生产的需求,特制定本措施。
一、 组织机构
辅助运输专项领导小组:
组 长:张阿
副组长:刘强 鞠色江 刘光均
组 员:刘彬 张天林 黄川江 卢龙 刘建均 税洪 陈鹏 吴强
各队队长 技术员
办公室设在调度室,对井下辅助运输作总体指挥调度。
二、 一般规定
1、 井下车辆在运送“四超”件时,必须进行捆绑固定。
2、当井下运输巷道(尤其是斜坡段)由于路面湿滑可能影响车辆运输安全时,井下车辆不得继续运行,必须按要求用专用水泥进行路面干燥。待路面干燥后,方可继续运行。
3、为保证井下辅助运输安全,井下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下列规定:
(1)关于车辆、铲车、渣车运行的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的规定:人员行走时发现有车辆开过来时,必须立即进入躲避硐室、横川(人让车);若附近无躲避点,要示意对面车辆司机,在达成一致后,让行人先走,必须在车辆停稳后,快速绕到车辆后(车让人),行人可以用矿灯示意车辆司机以达成一致,但不得用灯一直对着司机眼睛晃。
(2)关于人员在井下运输大巷行走的规定:
若无特殊事情,不得随意在运输大巷行走;如特殊情况必须行走运输大巷时,需严格遵守“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的规定;人员若需要在运输巷作业时,必须穿反光背心,并在作业地点前后设置明显警戒标识,并严格遵守“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的规定;若多人在运输大巷行走时,必须成列走在水沟侧,并严格遵守“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的规定。
4、人员行走大巷时,有维护辅助运输线路路面整洁的义务,严禁乱扔杂物。
三、井下车辆运输安全
1、建立健全井下车辆的交接班制度,根据各种车辆的操作手册制定详细的交接班注意事项,并认真贯彻执行,做到每车每班交接、不间断。
2、驾驶车辆在井下道路行驶时,必须悬挂车辆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不得收缴、扣留车辆号牌。
3、各种车辆必须在规定的运输线路范围内行驶,严禁在规定区域范围外行驶。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拆卸车辆或者擅自使用改变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
4)使用其它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
5、车辆的灭火装置、灯、喇叭、制动系统以及各种保护必须齐全可靠,否则不得运行。
6、运输大型设备时要捆绑牢固;车辆的机身必须整齐、干净,严禁放置大链、油桶、液管等一切物件。
7、井下车辆司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热爱本职工作。
2)必须熟悉驾驶车辆的性能、结构原理,具有一定维护保养知识和故障判别、处理能力。
3)必须对车辆行驶巷道路线的断面、坡度、长度、名称、巷帮安装物、弯道、错车场、乘车点、交叉口等有详细的了解,否则不得驾驶车辆。
8、车辆司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随身必须携带驾驶证,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严禁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3)饮酒后严禁驾驶车辆。
4)开车前,应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5)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6)在患有妨碍安全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7)熟悉整个运输系统中的信号,能正确使用各种信号,并严格按信号指令开车运行。
8)运行前,司机必须对车辆各个安全系统进行检查,车门、车厢或门链是否关好,否则,严禁行车。车辆运行过程中,司机必须注意力集中并保持平稳心态。
9)司机应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会使用消防器材。司机必须随身配带瓦检仪,并会使用。
10)司机驾驶车辆在井下道路行驶前,应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严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11)井下必须实行“车辆交接”制度,每班进行交接,并按车辆运行日记录内容逐项检查、交接。
12)必须班班试验车辆的安全功能、制动系统、有无自动熄火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使用。
13)车辆司机运行中发现巷道路面湿滑、积尘严重,影响行车时,司机必须停止运行,及时汇报调度室,严禁车辆在路面有积水、淤泥、材料设备码放不达标的情况下强行运行。
14)车辆司机离车必须熄火(拔钥匙)。
9、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在车辆未熄火时离开车辆。司机停车必须做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手闸制动、停机熄火、拔钥匙。
10、车辆出现故障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向值班室汇报。
11、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司机违反车辆安全驾驶要求驾驶车辆。
12、对车辆运行的巷道要求:
1)任何车辆严禁超车、追车。
2)车辆通过巷道的安全距离,距两侧付着物突出部分不得小于0.5米,距顶板吊挂物突出部分不得小于0.3米。
3)装备有引导车辆安全行驶的各种标志必须保持性能完好。
4)车辆运行的巷道无裸露的水沟和影响车辆运行的障碍物。
13、井下各种车辆遇有下列情形时,最高时速的规定:
1)车辆在人车场行驶速度均不得超过10 km /h。
2)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风口、坡度较大、噪声大、巷道前有车辆、障碍物、视线有障碍或巷道比较狭窄且巷壁悬挂有电缆以及管路的路段速度不超过10 km /h。
3)车辆在其它巷道的行驶速度为不超过30km/h。
14、同一巷道行驶的车辆,后车必须根据行驶的速度、路面情况在运输巷道中行驶应保持有50米的车距。
15、车辆行经有深水的巷道时,必须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若积水过深,必须经过排水达到行车标准(积水深度小于200mm)后,方可运行。
16、车辆行驶中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
17、车辆发生故障后,必须及时移到就近横川内,无法移至横川时,在车辆前后30米范围内设置警戒。
18、车辆错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必须利用横川、躲避硐等地点错车,严禁在正巷内错车。
2)会车应注意: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19、车辆倒车时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倒车时只准用低速档倒车,严禁使用高速档或在高速的情况下倒车。
20、各种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严禁用车辆顶拉其它车辆。当车辆中途发生故障时,需用车辆牵引时,须在确保安全,并有安全的拖车装置的条件下,才可以作业。
21、运输大型设备的车辆,在装卸车过程中,需有人员专门指挥时。
22、车辆停放规定
1)停放车辆时必须在停车场、检修硐室或规定地点,严禁在有坡度的地点长时间停放车辆。
2)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地点临时停车,司机不得随意离开驾驶室。
23、必须保证停车地点平整,并有明显的标识。
24、停车点应作为专门停放车辆的地点,不允许存放其它材料或杂物,尤其是可燃性物质。
25、道路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井下运输线路从事非运输活动。
2)需要在运输线路上施工时,作业单位必须在施工作业地点前后20米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方可恢复车辆通行。
3)井下运输大巷遇雾大、路面反潮严重情况时,必须采取专门的措施。
4)主要运输大巷必须经常洒水降尘、清扫杂物,保持路面平整、洁净,并及时对巷道底板进行清理。
5)各队组要保证责任区域内运输线路标准化达标,保证巷道路面干燥、无积水、无淤泥,材料设备码放不能影响车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