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人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四)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三)拟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