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作为化工生产的原料、中间体及产品的危化品种类不断增加,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危化品泄漏事故也不断增多(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近几年,仅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平均每年参加处置的危化品泄漏事故就多达近千起),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以及生态环境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