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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4日

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发 文 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14
实施日期:2010-11-01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二)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重要军事设施、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存有机动车停车场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医疗机构、疗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园、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防火区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林地、绿地、苗圃;

  (七)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地点,由公安部门统一确定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警示标志由产权使用单位负责看护。

  第十六条 在本市建成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在本市建成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环保、质监等部门,按照环保、安全的原则和国家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确定,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建成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辖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由承办单位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燃放。

  第十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并按照燃放说明燃放;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户等处燃放,或者从室内向外抛掷燃放;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树木、公共绿化地等处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并看护。

  第二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当及时灭除燃放遗留的火种和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第二十一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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