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所辖作业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之外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的材料审查及现场审核工作。
(六)负责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按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所辖作业区域内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海油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地区监督处的业务工作由分部领导。各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区监督处的职责。
第三章 分工负责
八、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负责。
各分部主任在海油安办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分部工作,对海油安办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
九、主任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按排名次序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分管副主任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其他副主任代管。
十、处长在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处工作,对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
十一、各分部在所辖作业区域内履行职责。涉及几个分部的工作,应当由作业区域所在分部会同有关分部研究处理;需要海油安办决策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海油安办决定。
第四章 工作决策和部署
十二、海油安办负责起草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标准、重要政策措施和行政许可项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十三、海油安办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分部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必须坚决贯彻总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十五、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六、海油安办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各分部在年中和年终向海油安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工作计划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