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将"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和"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公布试行.各地区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试行,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随时告诉我部.
附:
1.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
2.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
附一:
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
(一九六二年十月)
一、为了建立锅炉设备的技术档案,掌握锅炉设备的安全状况,加强锅炉安全运行的管理工作,现根据"蒸汽锅炉安全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是使用超过0.7表大气压的蒸汽锅炉的单位,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所使用的这类锅炉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
三、使用锅炉的单位在进行锅炉登记时,应当按照劳动部规定的"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的格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制订的"锅炉登记卡片"填写清楚,并且交验下列技术资料:
(1)锅炉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的剖面图,图纸上应注明核算强度、计算受热面积及确定最低容许水位的尺寸;
(2)锅炉受压部件的金属材料的牌号、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
(3)锅炉制造焊接质量的技术证明资料;
(4)锅炉受压部件的强度计算及安全阀排汽量计算资料;
(5)锅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6)锅炉安装质量的技术证明资料;
(7)给水机械性能的资料;
(8)水质标准和水处理方法.
四、使用锅炉的单位在进行锅炉登记时,如果提不出前条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至少应当交验下列技术资料:
(1)锅炉图纸;
(2)锅炉受压部件强度(注)、蒸发量、安全阀排汽量的计算资料.
五、劳动部门对于使用单位有关锅炉登记的所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合格,填发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上加盖印章,连同交验的技术资料一并发还申请登记单位.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按本办法附样统一印制.
没有经过申请登记并取得登记证的锅炉,不准运行使用.
六、使用锅炉的单位,对锅炉进行改装、移装、报废、过户时,须携带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过户和注销的手续.
七、新安装锅炉的单位,应当在锅炉投入运行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
八、每台锅炉必须有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和锅炉登记卡片.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由使用锅炉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随时将锅炉的检验、修理和事故等情况记入簿内.每次记录应由锅炉安全技术负责人签字.锅炉移交其他单位时,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和有关技术资料也应当随同移交.锅炉登记卡片由当地劳动部门保存;使用单位是企业的,还应当由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一份.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应当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登记的锅炉,按所附蒸汽锅炉综合统计登记表格式,综合统计报告劳动部.
十、对于0.7表大气压和不足0.7表大气压的蒸汽锅炉,以及铸铁锅炉、热水锅炉、万能灶的登记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参照本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二:
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六二年十月)
一、为了加强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提高他们的操作水平,保证锅炉的安全运行,现根据"蒸汽锅炉安全规程"第一三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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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 |
* 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存根 * |
* 登记单位: * |
* 锅炉型式: * |
* 登记证编号: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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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第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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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 登记日期 * |
* 19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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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登记编号 │*
* 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 │ │*
* │ 字第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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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有 使用 型式(第 号 *
* 炉)蒸汽锅炉一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
* 部"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经审*
* 查合格,准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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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劳动局 *
* 196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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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办法适用于超过0.7表大气压的蒸汽锅炉司炉工人.
三、司炉工人在安全技术方面的职责:
(1)切实执行"蒸汽锅炉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现行锅炉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在操作上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2)认真做好锅炉的维护保养,经常保持锅炉房的整洁;
(3)锅炉在运行中发生缺陷影响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锅炉房主管人员;
(4)努力学习锅炉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
四、司炉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可靠,年满18岁,身体健康,视力、听觉正常,具有初小以上的文化程度.操作中压、高压锅炉者,须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2)具有对蒸汽、压力、温度、水质、燃料、燃烧、通风、润滑、电气等基本知识,并对其所操作的锅炉,应知、应会下列技能:
①应知锅炉的构造和性能,并能在运行中保持规定的压力、温度、蒸发量、燃料消耗等指标;
②应知锅炉房内的管道系统、阀门的分布位置和在运行时阀门的开启、关闭状况,并能正确操作阀门;
③应知升火、供汽、运行、停炉的检查程序和注意事项,并能正确操作,保持正常燃烧;
④应知水垢、烟灰、结焦等对锅炉的危害和清除的方法,并会采取简单的清焦和防腐措施;
⑤应知锅炉运行失常和事故的征象、原因及预防、处理的方法,并会紧急停炉及紧急处理;
⑥应知安全阀的构造、性能、作用和正常开启、关闭的压力,并会试验和检查;
⑦应知水位表的构造、性能、作用和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冲洗水位表和辩别真假水位,缺水时会进行叫水检查;
⑧应知压力表的构造、性能、作用和正常工作压力的数值,并会检查、校对和冲洗;
⑨应知排污阀、蒸汽阀的构造和作用,并会正确操作和检查;
⑩应知给水设备的构造、性能和作用,并会正确操作及处理简单的设备故障; ⑾对于装有易熔塞、吹灰器、水位警报器、电气连锁、异常运行警告盘、温度表、风压表和测量、自动、遥远控制仪表等装置的锅炉,应知这些装置的一般构造、性能和作用,并会正确使用.
五、对于司炉工人,应当进行统一的技术考试.技术考试合格的,发给锅炉操作证.考试不合格的,不准独立操作锅炉.
六、对于司炉工人的统一技术考试,由各地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或者由劳动部门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办理.
司炉工人技术考试办法、考试合格标准以及操作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统一制定颁发.
七、使用锅炉的单位对于司炉工人应加强日常的安全技术教育.对于违章作业并造成事故的司炉工人,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处分;情节严重又屡教不改的,应当收回锅炉操作证,停止他的司炉工作.
八、使用锅炉的单位对于司炉工人,应当尽可能保持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如果必须调离司炉岗位、改做其他工作时,应当经过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九、对于操作0.7表大气压和0.7表大气压以下的蒸汽锅炉以及铸铁锅炉、热水锅炉、万能灶的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参照本办法的精神自行规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