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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7日

山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管理规定

发 文 号:鲁卫法监字〔2011〕7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2011-02-17
实施日期:2011-02-17

第三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

第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材料核实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抽取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双方。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的,视为放弃鉴定;当事人另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出席的,可缺席进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下,核实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材料,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下,随机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5名和候补专家2名。专家名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信封封存,由当事人双方在封口处签名后封存,并在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另一份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保管,用于通知专家,鉴定工作结束后归档保存。鉴定会开始前,应核对封存的抽取专家名单与到会专家是否一致;鉴定工作结束前,专家名单对当事人保密。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专家回避的,可在抽取鉴定专家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将需要回避的专家从专家库中撤出。

当事人也可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专家,但当事人必须签署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委托书。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在抽取专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鉴定专家参加鉴定会的时间和地点。

鉴定专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应通知候补专家参加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四)已参加该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首次鉴定的专家。

第十六条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应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主持下,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并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将有关材料移交鉴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记录员负责鉴定过程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员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

第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认为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或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鉴定有关资料的,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组织安排。

必要时,鉴定委员会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特邀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加鉴定结论的表决,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名。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人员应当遵守鉴定会的规定,不得摄像、录音。其他未经邀请者,不得参加鉴定会。申请人不听劝阻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鉴定委员会有权终止鉴定,后果由其承担。

第二十一条 记录员应如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内容包括:

(一)鉴定专家和特邀专家的基本情况(姓名、单位、职称、专业等),并注明鉴定委员会主任;

(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三)当事人的陈述;

(四)鉴定专家的意见,包括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五)专家表决情况;

(六)鉴定结论,鉴定专家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七)鉴定时间;

(八)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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