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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4日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4
实施日期:2011-07-01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四)质量监督单位的质量监督报告;
  (五)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验收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经整改仍未合格的;
  (三)验收申请材料提交不全的;
  (四)验收申请材料中有一项否定结论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安全设施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五)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六)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四)上级有关部门可以监督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
  (五)上级有关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发现违反本办法进行项目立项、办理行政许可等,应当提出安全监察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安全审查、设计安全审查、竣工验收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由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应当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实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设施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不少于3人组成的专家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有关专业审查工作。
  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组织专家组、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所依据的文件、结论性意见等有关材料,由出具材料的单位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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