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事故分级
2.1 Ⅰ级(特大事故)
2.2 Ⅱ级(重大事故)
2.3 Ⅲ级(一般事故)
3 组织体系
3.1 设立突发生产性水体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3.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产管理科,值班电话****。
3.3 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3.4 各市(县)、区级指挥部基本职责
3.5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4 应急响应
4.1 预警预防
4.2 事故速报
4.3 分级响应
4.4 先期处置
4.5 响应程序
5 预案启动
5.1 各级指挥部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立即进行事故信息的核实和分析,并在1小时内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级别,根据事故的等级做出相应的响应。
5.2 重、特大事故处置程序
5.3 现场管理
5.4 情况通报
5.5 预案终止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理赔
6.3 事故灾害调查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7.2 社会救助
7.3 治安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经费保障
7.6 宣传教育
7.7 通信保障
8 奖励与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