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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25日

日照市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5
实施日期:2013-09-01

  渔业船员适任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雇工办理渔业互保雇主责任险,鼓励办理渔业船舶渔业互助保险。

  渔业船舶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可以享受财政补助补贴的免费船员培训、救生衣配备、救生筏检修、低息船东小额贷款等惠渔政策。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经营者在出海生产前,应当按照配备规定,检查各类船用安全救生、消防、安全信息终端设备设施,发现有损失、损坏的,应当主动修理、更换,保持正常开机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 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出海作业应当以合作社或者镇(街道)、村(居)为单位自主组合实行编队生产制度,同编队渔业船舶负有互助互救的责任。

  44.1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出海作业鼓励实行编队生产制度。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出海航行生产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

  (二)海上作业时,船员应当穿着救生衣,禁止穿拖鞋作业,从事吊装作业的还应当佩戴安全帽;

  (三)严禁擅自改变作业性质;

  (四)严禁超载、违章载客、装载危险品和装载不当;

  (五)严禁船员酒后从事驾船、轮机作业;

  (六)严禁在航道、港池、锚地从事捕捞、养殖作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时,应当由船长亲自驾驶,同时加强瞭望,听从渔港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严禁在港内高速行驶、争抢泊位。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进港后24小时内(在港时间不足24小时的应当于离港前)到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

  下列渔业船舶可以实行定期签证:

  (一)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

  (二)连续6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构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

  (三)船长12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

  (四)渔业养殖船。

  定期签证每6个月一次,且连续两次签证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港内停泊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留足值班人员,以保证突发事件随时操控,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盗、防冻、防煤气中毒措施。

  (二)在收听到五级以上风力预报或者遇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1.五级以上风力,挂机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海;

  2.六级以上风力,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

  3.七级以上风力,29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

  4.八级以上风力,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海。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渔港内的渔业船舶在接到台风、风暴潮或者海浪蓝色、黄色预警时,应当采取有效抗风浪措施,保证渔业船舶安全和随时操纵;在接到橙色预警时,留有必要人员,加强锚固及时掌握天气变化,必要时按照要求组织人员撤离;在接到红色预警时,渔业船舶上所有人员应当全部撤离上岸。

  人员撤离、转移工作由渔业船舶经营者所属的沿海各区政府(管委)负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渔业船舶异地停泊的渔港所在地区政府(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民政、渔业、交通运输、公安边防、海事、海警、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渔港管理机构负责掌握本渔港内停泊的渔业船舶动态和数量。

  第二十四条 从事外海生产的渔业船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遵守我国同有关国家的渔业协定,尊重邻国主权。除有协议者外,不得进入邻国(地区)领海和禁捕渔业水域从事生产活动。

  因避风、救急等特殊原因,确需停靠邻国港口的,应当事先将前往港口、船名、船员人数、进港原因电告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再征得前往港口管理部门批准或者认可后,方可驶入。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的,应当立即向水上搜救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迅速核实情况,组织施救,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发生水上交通(碰撞)突发事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碰撞)的等级标准按下列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与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与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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