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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26日

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琼府〔2003〕25号
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05-10
【实施日期】2003-05-10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的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海南省琼州海峡下列水域从事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港区、锚地、航道、航路、通航密集区、禁航区、通航管制区、水上水下设施保护区、港外系泊点、海上助航标志保护水域;

(二)在建港口及其配套水域;

(三)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各类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划定的其它水域。

前款规定的水域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

通航水域的划定,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严禁在该水域内设置定置渔网、渔栅及其他危害船舶航行安全的碍航物。严禁在航道、港池内从事渔业捕捞作业。

凡在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内违法设置的定置捕捞网具及其它危害航行安全的碍航物,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责令当事人拆除或组织有关单位强制拆除。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维护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秩序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危害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应主动报告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凡发现破坏或可能影响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秩序的行为,应及时报告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对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海南省琼州海峡沿岸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助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沿海水域内的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海南省琼州海峡沿岸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或审批海峡沿海水域各类海洋开发利用项目时,应征求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航安全管理的意见。

第八条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南省琼州海峡沿岸市、县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间要建立相应的通航安全管理协调工作联系制度,负责协调及交流相关信息。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体育竞赛、训练,水上娱乐活动及其他水上活动,必须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拒绝、阻碍依法执行通航安全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因违法审批或疏于管理导致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秩序遭受破坏,造成船舶安全重大、特大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海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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