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工伤保险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 职责范围
3.1 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办理工伤认定、工伤事故管理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结算。
4 管理内容
4.1 工伤的界定
4.1.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1.3 员工符合本制度第4.1.1条、第4.1.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4.2 工伤认定
4.2.1 凡符合本制度4.1范围内的工伤必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4.2.2工伤员工需配合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工伤认定相关材料,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照片两张。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单位工伤证明材料,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暴力伤害或者抢险救灾等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和法律文书。
5)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的证明材料。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证明材料。
4.3工伤待遇
4.3.1 凡符合本制度4.1范围内的工伤,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3.2 工伤治疗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范围。
4.3.3 工伤治愈后,需护理、配置防护等用具的需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方可享受;旧伤复发需治疗的,需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同意后方可治疗。
4.3.4 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
4.3.5 公司未按规定上报工伤(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一个月)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4 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鉴定结论书》执行工伤员工的相关待遇。
4.5本制度未尽事项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