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规范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施,保证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输电网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2 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网为评价对象,依据《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进行,从电网、调度运行及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通信及调度自动化和电气一次设备等五个方面进行分解并逐项评价。
1.3 输电网安全性评价采用自评价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评价工作由输电网经营企业组织,专家评价工作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
1.4 各级领导应鼓励通过安全性评价发现问题,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评价结果不作为对有关企业、机构和人员考核的依据。
2.自评价
2.1各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自评价工作时,应成立领导小组,并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
2.2领导小组由主管电网运行的总工程师任组长,调度、生技、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还应包括电网、调度运行及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通信及调度自动化和电气一次设备五个专业的负责人。
2.3 领导小组的职责:
1) 部署工作任务;
2)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 审定《输电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报告》。
2.4 自评价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企业组织专家实施,也可以委托挂靠在本企业的学会组织进行。
2.5 电网经营企业可以邀请国家电力公司注册专家或中介机构对自评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或咨询。
2.6 电网经营企业在组织自评价工作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评价》,按照《评价》中的“查证方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操作计划书》。《操作计划书》由各专业负责人审定。
2.7 电网经营企业在自评价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各部门及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发现问题并进行讨论,鼓励发表不同的见解和看法。对于重大问题存在不同见解,应在《输电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报告》第四部分予以表述。
2.8自评价工作结束后,应由领导小组中的五个专业负责人组织人员写出专业自评价报告;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在五个专业报告的基础上写出《输电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报告》。
2.9《输电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报告》由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有关整改措施的落实纳入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范围。
3.专家评价
3.1 除国家电力公司特别指定外,专家评价一般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国家电力公司组织专家实施,被评价单位配合完成。
3.2国家电力公司在接受申请后,指定专家组组长并与组长共同提出专家人员名单。在专家组成员确定之后,由国家电力公司通知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也可以提出本单位所希望的组长和专家名单。
3.3 被评价单位应在专家评价之前完成自评价工作,并将自评价报告报国家电力公司或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专家组组长。
3.4 专家组代表国家电力公司对被评价单位进行查评。专家对查评的结果向组长负责,组长向国家电力公司负责。
3.5 专家组组长的条件:
1) 具备注册专家的资格;
2) 熟悉查评程序和查评技巧;
3)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