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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9日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

发 文 号:电监会19号令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4-04
实施日期:2006-05-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执法证的管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监管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业务的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业务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和使用执法证。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力监管机构对本单位人员使用执法证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电力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与电力监管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二)熟悉电力监管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经过电力监管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第五条 电力监管执法培训和考试,由电监会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执法证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电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提出。电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向电监会人事部门提交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册和相关证明材料。
    电监会人事部门审查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执法证。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业务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核查、现场处罚、案件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执行监管决定等现场执法工作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第八条 执法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毁损、涂改。

     第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暂扣其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现场执法时未按照要求出示执法证的;
    (四)执法态度蛮横或者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五)参加执法专门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执法证暂扣期限为30日。暂扣期间,持证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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