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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0日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令第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发布日期:2002-01-21
实施日期:2002-01-21

[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特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电力部门的用电(农电)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电力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统一监制,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签发,全国通用。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省电力部门认可。

  第八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2、有省电力部门认可的教员;

  3、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不得超过1.0-1.5元。

  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能源部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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