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甘肃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范围参照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中的附件)
第四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具备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坚持统一监管、分类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安全技术的培训。
第九条 安全培训工作,必须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由具有煤矿培训三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实施。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条 培训机构在举办安全培训班前一个月内,向省安监局提交办班计划。各市州安监局所属培训机构在上报办班计划时,须经市州主管部门的审核,签章后报省安监局同意方可办班。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的办班计划,须经本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省安监局同意后方可办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办班前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认真审查培训对象的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培训。各市州安监局所属培训机构审查后由市州安监局复审,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由本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复审。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监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参训人员考勤管理,实行上下课签到和请销假制度。凡无故旷课半天及迟到早退2次者,视为总评成绩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