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区(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根据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鉴定报告,提出区域内规划重点,建立完善的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投入职责由市、区(县)校安办审核,市、区县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条 校舍安全工程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使用的安全与高效。工程各环节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根据资金来源,分别由市、区(县)校安办审核后报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审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分别执行市、区(县)财政部门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符合政府采购规定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实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与现有校舍维修改造、中小学办学条件达标、初中校建设、小学规范化建设、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资金有机结合,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入造成资金浪费。
第十五条 校舍安全工程增加的固定资产,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县)校安办应加强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务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定期向市校安办报送校舍安全工程财务信息。报送信息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工程进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其他财务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市校安办定期组织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以下行为进行处理: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采取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工程专项资金;随意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违规乱收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非教育系统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经费由举办方负责,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