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社会和经济的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0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审批人是指具体负责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负责人和负责初审的经办人;主管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部门、本系统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对安全生产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三)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政府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根据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予以排除。情况紧急的,为了保证安全,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五)制定本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六)本地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