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的要求,省安委会制定了《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11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由省安全监管局法规处牵头,其他相关处室配合。主要对下列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一)属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引发的较大事故;
(二)社会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省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
第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五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向市(州)级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省内主流媒体和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