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培训职责:
(一)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每月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至少3个小时的 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技能、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等;
(三)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组织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相关地方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等专项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实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
未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不参加考核;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不足6个月的,参加考核,不进行评级,但违规计分满20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考核采用违规累计计分方式,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之日起计算。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到道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考核等级。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AA级:
1.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为AA级以上;
2.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为0分。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为A级以上;
3.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未达到10分。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未达到20分。
(四)考核周期内累计20分及以上的,等级为B级。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18个小时的培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理论科目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清除计分,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一)连续5年考核等级为AAA级的;
(二)参与重大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
(三)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优秀事迹的。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劳动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激励奖惩等管理制度的;
(二)一年内,其考核等级不合格和违规被注销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超过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总人数10%的。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线路和运力:
(一)道路旅客运输一类班线、二类班线经营者,雇佣的优良道路运输驾驶员人数超过其聘用道路运输驾驶员总数85%的;
(二)道路旅客运输三类班线、四类班线、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雇佣的优良道路运输驾驶员人数超过其聘用道路运输驾驶员总数80%的。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与道路运输驾驶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的考核等级计入原用人单位;但道路运输驾驶员有新用人单位的,其考核等级计入新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交通、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示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诚信考核等情况,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向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驾驶员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受理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被投诉人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执法机构的投诉处理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管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情况,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材料或者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报送有关材料。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