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实名举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况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匿名举报的事项只核查,不给予奖励。
(一)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的奖励;
(二)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或隐瞒煤矿一般事故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的奖励;
(三)举报隐瞒煤矿较大事故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的奖励;
(四)举报隐瞒煤矿重大事故的,给予举报人8万元的奖励;
(五)举报隐瞒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举报人10万元的奖励。
(六)上述各项举报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人负责按规定缴纳。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后举报的只给予答复,不再给予奖励,举报时间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共同给予奖励,奖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奖金由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和第八条规定,提出奖金数额,报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举报上述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支付。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严禁虚假举报、恶意举报。对核查落实举报人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报复他人的不实举报,依法移交相关机关追究责任。对利用虚假举报骗取奖金的,责令退回所骗取的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受理、核查和奖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工作不认真,没有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办理或核查的;
(二)对受理调查核实的举报事项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或不提交书面核实材料以及应查处而不进行查处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四)没有为举报人保密,泄漏举报人信息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并报郑州市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各产煤县(市)要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滚动播发煤炭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网址,每月播发次数不少于5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郑政办〔2009〕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