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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6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发 文 号:粤财综〔2008〕61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5-06
实施日期:2008-05-0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奖励政策。

第三条 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举报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省国库的,可以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举报非法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即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即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的;
(三)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伤亡事故的;
(五)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三)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案件;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从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确定的奖励类别和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案值大小,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各类举报奖励额均为查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罚没款收入入库总额的5%以下,属一类举报的,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二类举报,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三类举报,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同一案件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一宗案件有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但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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