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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17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辽安监规划〔2008〕133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0-17
实施日期:2008-10-17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避免无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乙级检测检验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从事检测检验活动负有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在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检测检验资质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申请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10名以专职从事检测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有1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2.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3.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四)有满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要求的 ,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五)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六)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七)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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