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及关于标准化考评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履行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含三级)以下企业的考评(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含二级)以上企业的考评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
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煤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二)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第四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认定工作实施分级负责制。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申请达到三级、四级标准和省安全监管局直接审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达到年生产规模(露天矿山年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上;地下矿山年生产规模5万吨/年以上;尾矿库储存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行认定;
2、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以外的达到五级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行认定。
第五条 省、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