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渡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细化海事监管责任,提升海事机构对渡口渡船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实施“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以下简称“示范渡口”)考评工作,是全省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确保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的重点得以落实的重要抓手,是确保渡口“五有”设施(有:一个候船棚、一条斜坡道、一个安全告示栏、一个渡口名称石碑、一艘合适渡船,以下简称“五有”)处于良好运营状态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渡运安全监管水平,实现全省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以下简称“辖区批准渡口”)。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示范渡口”考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成立“示范渡口”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称省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郭晓明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副组长:李玉辉 省交通运输厅安全处处长
张克亚 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地方海事局)局长
成 员: 省地方海事局、省辖市地方海事局相关人员
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省考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渡口”的考评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地方海事局)局长张克亚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省辖市要比照省考评领导小组的设置,成立相应的“××市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机构(以下称省辖市考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示范渡口的考评工作。
第七条 “示范渡口”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的原则,不搞平衡照顾,严禁弄虚作假。
各省辖市“示范渡口”总数在“辖区批准渡口”总数的40%以内。
第八条 各级考评机构按照《办法》,认真组织辖区内“示范渡口”开展创建、考评工作。
第九条获得“示范渡口”的,将被授予“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匾牌,时限二年,期满重新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