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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4月12日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发 文 号:本政办发[2008]31号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04-12
实施日期:2008-04-12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矿山(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交通运输、建材、机加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和安全生产奖罚资金。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性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交纳标准为:

  (一)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1.本钢(集团)公司300万元;

  2.北营(集团)公司、中石油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100万元;

  3.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辽宁煤化公司50万元;

  4.华厦(集团)公司30万元;

  5.其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10万元至30万元(含本数)交纳标准确定。

  (二)县(区)人民政府

  1.本溪满族自治县、溪湖区50万元;

  2.桓仁满族自治县、明山区40万元;

  3.平山区、南芬区30万元。

  (三)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

  1.本溪鑫宇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桓仁天德礼花厂、本溪东方氯碱有限公司50万元;

  2.本溪七一五厂30万元;

  3.其他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交纳标准确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处(科)长每人每年分别按照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标准交纳。

  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和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政正职、副职每人每年分别按照10000元、8000元的标准交纳。

  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其他管理人员的交纳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确定。

  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处(科)长交纳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在每年12月份交纳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逾期未交纳的单位及个人,视为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考核工作。

  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3]31号)及省安监局《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日常监察与市、县(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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