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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8日

浙江省职业健康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浙卫发〔 2011〕70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3-28
实施日期:2011-03-28

第八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应持证上岗,由用人单位选派或个人自愿报名,参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组织的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职业健康管理员证》。

《职业健康管理员证》全省范围内有效;职业健康管理员更换用人单位,继续从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应当凭原件到新用人单位所在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职业健康管理员证》由省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  省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组织编写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及考试要求;负责对市级师资队伍的培训,指导全省培训工作。

市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负责对县(市、区)级师资队伍的培训,并对县(市、区)培训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市、县(市、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所辖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的培训和发证,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基础档案资料,及时登录浙江省职业健康管理员信息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市、县(市、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员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或组织业务培训,传达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布置工作任务,交流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经验,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与检查,了解其职业健康管理员的设置、培训教育、工作开展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职业卫生管理员,建议用人单位予以调换。

第十一条  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对成绩突出的职业健康管理员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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