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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8日

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发 文 号:甘政发[2011]54号
发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第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审批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市州及有关县市区同类新项目。

  涉及有关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该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处理,处理结果报省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处理决定,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有关市州、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省稽察办要及时掌握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本人、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

  第二十一条  对于稽察特派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被稽察单位有权向省发展改革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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