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月考核、季通报、半年督查、年终综合考核的方式。坚持以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主,年终考核为辅的原则。
平时考核,市政府安委会采取抽查、督查,对重点工作进行跟踪了解等多种方式进行。年终考核,市政府安委会结合目标责任书内容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并组织若干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查看等方法,对各目标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依据得分情况划分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优秀单位;
考核得分在80-95分(含80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单位;
考核得分在60-80分(含60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基本完成单位;
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目标未完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