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周期的评定等级为甲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余周期未被评定为丙级或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简易评审程序进行《许可证》的换证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定等级为乙级的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备忘录》中提出的问题自行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定等级为丙级的电梯施工单位,由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其在两个月内整改。整改完毕后向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暂停受理该电梯施工单位的相关业务,待确认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相关业务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定等级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由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其在两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电梯施工单位的相关业务。整改完毕后向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设区市质监局报《许可证》发证机关,符合注销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定工作、证后监督抽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电梯施工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本辖区内电梯施工单位”是指注册地在该辖区的电梯施工单位和外省电梯施工单位在该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行为”均指经查实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