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表
第五十八条 根据检测出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沉积干滩平均坡度,检查尾矿库在最高洪水位时坝的安全超高是否满足下表要求。
见表
第二节 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 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机筑物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六十条 排水井安全检查内容: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的封盖方法等。
排水井最大裂缝开展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见表
第六十一条 排水斜槽检查内容:斜槽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毁或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填充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
第六十二条 排水涵管检查内容:涵管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填充物,涵管内淤堵等。
第六十三条 排水隧洞检查内容:隧洞断面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剥落和腐蚀,最大裂缝的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填充物,洞内淤堵等。
第六十四条 溢洪道检查内容:溢洪道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溢流口底部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第六十五条 截洪沟断面检查内容: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物淤堵等。
第六十六条 截水沟检查内容:截水沟断面尺寸,截水沟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
第三节 尾矿坝安全检查
第六十七条 尾矿坝安全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等。
第六十八条 检测坝的外坡坡比。每100米坝长不少于2处,应选在最大坝高断面或坝坡较陡断面。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毫米;实测的坝外坡坡比不应陡于设计坡比减1。
第六十九条 检查坝体位移。要求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七十条 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
第七十一条 检查坝体滑坡。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第七十二条 检测坝体浸润线的位置。应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位置、范围和形态。
第七十三条 检查坝体渗漏。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第四节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
第七十四条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民办采选活动等情况。
第七十五条 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要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的可能性。
第七十六条 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取尾矿再选、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第四章 尾矿库安全评价与管理
第七十七条 尾矿库安全度分类,主要根据尾矿库的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的稳定性确定。安全度分为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
第七十八条 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危库:
(一) 尾矿库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于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不能确保坝体的安全;
(二) 排水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的迹象;
(三) 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四) 其他危及尾矿库的情况。
第七十九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险库:
(一) 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的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但平时对坝体的安全影响不大;
(二) 排水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三) 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
(四) 坝体出现贯穿性的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的管涌,水质浑浊挟带泥沙或坝体渗流在堆积坝坡 较大范围逸出,且出现流土变形;
(五) 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第八十条 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病库:
(一) 尾矿库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 排水系统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三) 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
(四) 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
(五) 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
(六) 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
(七) 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
(八) 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九) 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
(十) 其他不正常现象。
第八十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工况的为正常库:
(一) 尾矿库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均符合设计要求;
(二) 排水系统各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工况正常;
(三) 尾矿坝的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稳定安全系数及坝体渗流控制满足要求,工况正常。
第八十二条 企业必须把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5年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尾矿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 对于危库,企业必须停产抢险,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 立即降低库水位,确保坝的安全和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必要时,可按最小干滩长度为坝顶宽度,用渠槽法抢筑子坝,以形成所需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
(二) 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必要时可另开挖临时排洪通道;
(三) 处理滑坡,加固坝体。
第八十四条 对于险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前消除险情:
(一) 降低库水位,确保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
(二) 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
(三) 处理滑坡,加固坝体,消除管涌和流土。
第八十五条 对于病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一) 抓紧进行防洪治理工程,确保汛前彻底完成治理工程量;
(二) 加固、修复排水构筑物;
(三) 加固坝体或适当削坡,处理局部裂缝;
(四) 实施降水措施降低浸润线,消除管涌和流土;
(五) 修整坝坡,开挖坝肩截水沟。
第八十六条 企业对非正常级尾矿库的检查周期:
(一) 对“危”级尾矿库每周不少于1次;
(二) 对“险”级尾矿库每月不少于1次;
(三) 对“病”级尾矿库每季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尾矿库增加检查次数。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
第八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 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 监督检查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状况;
(三) 参加尾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 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和批复尾矿库设计、建设和闭库的报告;
(五) 检查企业职工
和培训工作情况;
(六) 监督企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情况;
(七) 监督检查企业尾矿库隐患治理;
(八) 参加并监督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 监督检查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
(十) 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实施属地管理和分级监察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对于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尾矿等别的确定,应根据当时的全库容及坝顶高程水平面以下的库容和坝高分别按第五十七条尾矿库等别表确定。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尾矿库一旦发生事故,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等别可提高一等。
对于核工业等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行业,其尾矿库的等别按《铀水冶厂尾矿库安全设计规定》确定。
第九十二条 安全评价费用收费办法由各地经贸委会同地方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