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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03日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作废]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new格式

[ 注:本内容已作废,请搜索最新内容]
发 文 号:交水发【2013】274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3-04-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辨识评估

  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1。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 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确定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八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
  (六)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状况;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三年的;
  (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四)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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