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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负责人试题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13日

一、判断题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规定,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的娱乐产品。(×)
2、爆竹是指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烟火药燃烧是由于烟火药发生极迅速的氧化还原反应,瞬间放出大量热,生成大量气体产物,形成高温高压的爆炸冲击波。(×)
4、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增加了安全隐患。(√)
5、烟花爆竹既是一种娱乐品,同时也是一种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6、组合烟花中途熄灭时,应点燃备用引火线使其燃放完毕,不应将含烟火药的残体直接丢弃。(√)
7、某组合烟花品牌,一箱中含4组组合烟花,运输包装箱上已按规定印刷了生产日期,因此产品上可以不重复印刷生产日期。(×)
8、《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规定,倒筒是指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倾倒的现象。(√)
9、有些烟花爆竹产品可无引火线。(√)
10、非法途径购买的烟花爆竹产品一定是劣质产品。(×)
11、不同的烟火药燃烧的初始能不同。(√)
12、烟花爆竹爆炸前后物质的性质基本未变化。(×)
13、密封程度越强,壳体材料强度越大,烟火药爆炸威力越大。(√)
14、烟火药药量越大,越易发生爆炸事故。(√)
15、烟火药本身燃烧速度越快,越易发生爆炸事故。(√)
16、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可以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直接购进产品。(×)
17、烟花爆竹产品发生爆炸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要远远大于发生燃烧事故中的损失,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中尽量避免燃烧转爆炸的条件。(√)(第二章)
18、《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规定,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
19、含氯酸盐的烟火药对撞击能、摩擦能、热能等各种初始能都很敏感(危险),容易在生产、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意外燃烧爆炸事故,因此进京烟花爆竹产品的烟火药中禁止使用氯酸盐。(√)
20、非垂直发射型组合烟花是指发射筒设计为与地平面垂直发射的产品。(×)《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 358—2011)
21、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单元是指单个产品。(×)
22、烟花爆竹产品燃放安全区域是指当按照说明燃放时,为确保人身或财产不受到伤害,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规定的范围。(√)
23、生产日期是指烟花爆竹从生产企业出库的日期。(×)
24、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的划分应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的规定。
25、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不必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6、五环以外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可以销售双响产品。(×)
27、《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 358—2013)规定,北京市销售的组合烟花产品中允许含喷射型效果件,不允许有炸花型效果件。(×)
28、近几年北京雾霾较重,因此,《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 358—2013)规定:北京市提倡销售和燃放环保烟花。(√)
29、烟花爆竹产品应在销售单元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注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产品名称。(√)
30、烟花爆竹产品的生产日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如:XXXX年XX月XX日。年代号应标注4位阿位伯数字。(√)
31、《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 358—2013)规定,烟花爆竹销售单元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应不小于1.8mm。销售单元是单个产品且表面积小于2000mm2时,可不标注品种、装药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燃放安全区域等内容。(×)

32、烟花爆竹产品标识的燃放安全区域由“燃放安全区域、数字、计量单位”组成。应标注:燃放安全区域:XX米以外。(√)
33、通过政府的强制手段和企业自律行为,可最大限度的减少我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4、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35、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的单位、零售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6、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管有关证物,接受事故调查,不得故意毁灭有关证据。(√)
37、烟花爆竹产品爆炸过程一般规律:初始能引燃某个或少部分烟花爆竹燃烧,燃烧产生的高温与外界能量一起又引燃周围的烟花爆竹,燃烧速度越来越快,期间会发生不连续的密集的小爆响,抛射高温飞射物、产生火焰、热辐射等,到大部分烟花爆竹燃烧时达到鼎盛,之后燃烧和小爆响会逐步慢下来,温度逐步降下来,直至最后熄灭。(×)
38、为保证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提高准入门槛,规范经营活动。(√)
39、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街面流动、无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40、申请人申请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时间,向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41、北京市允许在五环内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仓库。(×)
42、北京市五环路以内地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次年正月十五。(√)
43、五环路以外地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44、烟花爆竹燃烧事故现场,瞬间会产生高温发射物、火焰及大量的浓烟,并将现场人员烧伤,如吸入大量有毒火焰,会烧伤气管、支气管并引发中毒感染,造成致命的内伤。(√)
45、在烟花爆竹燃烧事故现场正确逃生方法是,找准方向,屏住呼吸,尽量降低身体高度,快速跑步离开。(√)
46、烟花爆竹产品受到外界能量刺激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烟花爆竹中都含有烟火药,过去装卸烟花爆竹时对烟花爆竹产品造成了一点撞击,但从没发生过安全事故,因此可以推断按照同样的装卸方法将来也不会发生安全事故。(×)
47、老张在搬运时无意中脱手,烟花摔在了水泥地上发生了燃烧爆炸事故。因此,可以推断,如果其它工人再失手(装卸同一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同一批次的同一品种)时,烟花爆竹摔在水泥地上一定会再次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48、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运输车辆、经营点等均存在燃烧爆炸的危险。(√)
49、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储存点,若私自储存“礼花弹”、含较大内筒型的“组合烟花”、大号“双响”或内径较大的“小礼花”产品,则均存在燃烧转爆炸的危险。(√)
50、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1、烟花爆竹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应发扬舍己救人的精神,并全力灭火。(×)
52、烟花爆竹事故现场灭火人员发现有发生再次爆炸的危险时,应立即向现场指挥报告,现场指挥应立即作出准确判断,确有发生再次爆炸征兆或危险时,应立即下达撤退命令。(√)
53、烟花爆竹事故现场灭火人员看到或听到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至安全地带。(√)
54、烟花爆竹事故现场人员发现燃烧、爆炸的前期征兆或火势很小时,可以利用就近的消防设施或其它措施迅速灭火或隔离,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55、烟花爆竹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报警,同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56、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并组织撤离、警戒、隔离,防止事故扩大。
57、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必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58、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一般都位于人口相对较多的密集地带,一旦发生事故对周围人群和建筑物的伤害、破坏较大,社会影响大,且烟花爆竹存放的零售商店安全条件相对简陋,因此更应该重视安全管理。(√)
59、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同一场所内可以经营其他产品。(×)
60、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岗位责任制应当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61、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天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6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提醒购买者,不要在身上装、掖烟花爆竹。(√)
63、各类烟花爆竹应按产品燃放说明进行燃放,废弃的含烟火药的产品、部件应扔进垃圾箱。(×)
64、浇铸成型发射筒的组合烟花燃放时不易炸筒、不易倒筒,因此,《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 358—2013)规定:北京市允许销售浇铸成型发射筒的组合烟花。(×)
65、燃放爆竹类产品时,应用烟或香点燃爆竹类产品的点火端的引火线(注:产品两端分为挂起端和点火端)。(√)
66、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358—2013)仅适用于北京市,不适用于北京周边省份。(√)
67、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安全生产法。(√)
6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义务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69、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保证。(×)
70、从业人员应自己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告知的义务。(×)
7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2、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73、烟花爆竹储存场所,不得同时储存其它危险品。(√)
74、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设置2名以上的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75、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包括长期零售单位和临时零售单位。(√)
7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但必须绝对按领导的要求工作,不得拒绝。(×)
7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78、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80、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发现有人偷窃时,可以搜查对方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81、零售单位烟花爆竹储存棚内,应有值班人员的床位。(×)
8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7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3、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烟花爆竹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4、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的,应当经安监部门许可。(×)
85、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区、县级人民政府无权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86、北京市政府规定某建筑物周边30米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是指零售网点距离该建筑物外墙应大于等于30米。(√)
87、依据《北京市烟花爆竹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88、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89、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91、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9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违法经营烟花爆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93、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生产烟花爆竹,但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94、北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
95、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可以继续存放一段时间。(×)
96、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7、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98、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9、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100、北京市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应合理收取费用。(×)
101、对批准变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变更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
10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10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外省烟花爆竹的合格品通过正当渠道进入北京市销售。(√)
104、产品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05、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允许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烟花爆竹产品。(×)
106、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销售者查询,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
107、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10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109、属于产品出厂时中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110、在烟花爆竹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1、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112、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113、经营者发现烟花爆竹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11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16、 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以及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等。(√)
117、居民小区主要出入口附近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118、《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规定,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119、《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家庭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120、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零售网点上空其实不影响安全。(×)
121、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发放与劳动防护用品等值的现金。(×)
123、有些组合烟花各发射筒之间是用快速引火线(俗称快捻、快引)串接的,用安全引火线接在快引上作为点火引线并以此控制引燃时间。多起燃放烟花的事故是由于安全引火线掉落,燃放者直接点燃快引躲避不及所致。(√)
124、燃放组合烟花时,出现多发齐射现象时可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125、为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防范安全生产事故风险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2014年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继续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2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规定,零售经营者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只能临时储存少量的烟花爆竹。(×)
127、《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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