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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08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4年第54号
发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0-30

        (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五)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六)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
        (七)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九)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农村公路。因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公路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运输散装货物车辆规范装载,采取防范措施,装载货物不得触地拖行、抛撒或滴漏。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必须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征得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所需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大、中公路桥梁和渡口的周围200米、小型桥梁的周围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类似行为;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品、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以及其他类似活动;
        (三)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来源:
        (一)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
        (二) 州、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 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 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 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按养护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并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
        (二) 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
        (三) 其他造成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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