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经营服务性的单位、门店实行收费下限。有独立水表,月用水量低于20吨的按20吨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高于20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安装独立水表的,每月按15元标准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或市环卫部门委托镇(街道)环卫机构上门征收。因暂时歇业的原因导致无用水量产生的非独立水表的单位、门店,可在歇业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卫部门提出免交歇业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申请,经核准后可免交歇业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采用自供水的单位或个人,生活垃圾需由市环卫部门或惠城区政府处理的,由市环卫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街道)环卫机构按每吨163.44元的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上门征收。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核定原则。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原则上以城市供水企业划定的供水分类为基础核定。星级酒店的划定以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定的星级为准。
(二)工业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核定原则:
1. 以《工商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 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
3. 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核定。
(三)部分以自来水为主原料或用水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工业企业,可向市环卫部门申请核准后,按符合实际的用水类别核定。
第十条 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或更改成居民类、机关事业单位类、经营服务类、特种行业类、星级酒店类的单位和个人,到市环卫部门申请,经核准后,由市环卫部门通知城市供水企业。
(二)工业类用户更改征收类别的申报程序。
1. 到市环卫部门申请,领取申请表。
2. 市环卫部门重新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类别。
3. 重新核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类别由市环卫部门通知城市供水企业。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一)烈属、农村五保户、城市孤寡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复员退伍军人医院等)和市区所有中小学校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凭有效文件资料,报市环卫部门核准后由市环卫部门通知城市供水企业;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减免,由市环卫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供水企业代收的惠城中心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市环卫部门直接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城市供水企业代收的惠城中心区以外镇、街道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所在镇(街道)环卫机构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惠城区政府财政专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市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费用支出。城市供水企业按代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1%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的支出管理。
(一)惠城中心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分成及支出管理。
1.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构成比例以及市与惠城区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市级与惠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分成比例为:扣除税收、城市供水企业代征手续费、居民区除“四害”费后,按市75%、惠城区25%的比例分成。
2. 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含各物业小区或清洁公司收集经费),由市环卫部门编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3. 惠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由惠城区环卫机构编制送惠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惠城区政府批准实施。
4. 物业小区住户生活垃圾由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负责收集的,其收集费用由市环卫部门核实后,按每户每月3.5元核拨给负责收集生活垃圾的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
(二)惠城中心区以外镇、街道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的支出管理。
1. 由惠城区政府安排用于所在镇、街道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其年度收支计划由惠城区环卫机构编制送惠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惠城区政府批准实施。
2.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总额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经费,由惠城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部门。
3. 除“四害”费用由惠城区政府参照市级标准确定。
4. 物业小区住户生活垃圾由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负责上门收集的,其收集费用由所在镇(街道)核实后,按每户每月3.5元核拨给负责收集生活垃圾的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上门收集物业小区住户居(村)民生活垃圾的费用由惠城区环卫机构列入年度收支计划。
5. 相关镇(街道)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的,由市环卫部门核准后由惠城区财政部门扣除相应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惠城区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市和惠城区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变更用水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