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动车维修单位职责
(一)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肇事车辆台账制度,对所承修的肇事车辆进行逐台登记。
(二)发现承修的系报废、肇事逃逸、盗抢的车辆,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不得为承修的报废、肇事逃逸、盗抢车辆出具虚假证明。
五、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
1.严格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2.检查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3.制定驾驶人员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律法规培训;
4.开展经常性的驾驶人员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相关检查,对安全制度不落实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5.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测试和监督,制订并组织实施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方案;
6.农村公安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县级以下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7.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道路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按计划对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事故隐患路段进行维修改造;
2.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路安全通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3.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制度,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员退出机制;
4.加强对运输从业人员法律技能综合素质培训,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5.对公路建设和养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建设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全面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证其质量和状态良好;
6.依法加强客运、特种专业运输的资质证明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7.督促长途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8.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维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