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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14日

本溪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及追究办法

发 文 号:本政发〔2009〕13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0
实施日期:2009-06-10

    
    (五)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六)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七)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八)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九)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 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凡未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责任制不落实、相关责任人有失职、渎职或者不履行义务、未定期组织实施本单位及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对已查明的重大交通事故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交通、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调查和责任追究。
   
    (十二)本溪驻军(含武警部队)的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的,按《驻东北三省部队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七、执行和有效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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