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发 文 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12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7
实施日期:2008-01-01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五类:
(一)一般及较大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重大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三)特大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4000元—8000元;
(四)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五)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各项具体实施奖励的标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事故确认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确认评估机构依据下列情况制定: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违法行为涉及金额;
(五)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七)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二十四条 同一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只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之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