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地方法规>> 辽宁>>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20日

大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发 文 号:大公发〔2008〕68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5-05
实施日期:2008-05-05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单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下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本着先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后自行协商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应当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迅速将车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或等待保险公司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一方逃逸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第四条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且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违法行为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1、同车道后车追撞前车尾部的;
2、逆向行驶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6、违反交通信号;
7、不按规定让行的;
8、违反超车规定的;
9、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10、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
11、驶入禁行线的;
12、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13、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14、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均有违法行为并且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