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从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本办法所称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安装拆卸等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作业人员的资格核准、考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五条 作业人员岗位分为: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S、W);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S、W);
(四)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其中:T是指塔式起重机,S是指施工升降机,W是指物料提升机。
第六条 作业人员必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业资格考核,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七条 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照2张;
(三)体检合格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颁发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资格证书的样式、编号规则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和编号规则。
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使用期为6年。使用期满,作业人员应当到原发证部门换领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