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地方法规>> 黑龙江>>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6年08月19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废】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no格式

发 文 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19
实施日期:2006-10-01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培训未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责令改正。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销售收入(施工产值)的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生产经营单位专户存储,用于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改造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和安全培训等。

  生产经营单位确有充足理由要求降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前款规定,未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生产或者经营。

  对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验收时应提供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责任分别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储运、经销、使用、维护、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的,处直接责任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进行定期检测、评价。检测和评价结果应当建立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或者要求的,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的体制。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省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二)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四)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划分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负责组织全省各类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三)监督煤矿整改事故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包括停产整顿在内的处理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四)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负责停产整顿煤矿和停工煤矿开工前的检查验收工作;

  (六)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七)重点监督检查地方各类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事故隐患严重矿井;

  (八)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