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职业病复查
第二十一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患者到原职业病诊断机构复查,复查时应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根据需要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和动态观察。经职业病诊断组集体讨论形成职业病诊断复查结论,如变更了原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诊断结论,应换发新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发送当事人。如未变更原诊断结论,应出具职业病复查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复查的职业病诊断结论如有变更,应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患者复查时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以及复查时的医学检查资料、诊断过程记录和复查换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于复查诊断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归入原职业病诊断档案中,永久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工作文书,统计用表按附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图
2.职业病诊断申请告知书
3.职业病诊断申请表
4.职业病诊断申请接收回执
5.职业病诊断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
6.职业病诊断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用人单位)
7.关于协助提供有关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函
8.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9.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
10.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11.职业病诊断当事人陈述与申辩记录
1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2-2.诊断会诊报告书
12-3.职业病复查报告书
13.送达回执
1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制作规范
15.职业病报告表
16.职业病诊断资料袋(样例)
17.年度职业病诊断结果汇总表
18.年度尘肺诊断结果明细表
19.年度职业病诊断结果明细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