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检查、维护制度
大型储罐区应制定安全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一)消防系统
1、泡沫混和液管线和泡沫比例混和器在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放空;
2、每季度清理一次泡沫发生器过滤网内的杂物,确保泡沫发生器畅通;
3、在雷雨季节前应至少试验一次泡沫系统和喷淋水系统,确保管路和喷淋水系统畅通,在试验后应及时补充消耗的消防水和泡沫液;
4、每月检查一次罐顶平台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应及时更换。
(二)罐体设备
1、罐顶操作平台应保持清洁,不得遗留油品和其他杂物;取样口平时应处于密闭状态;
2、每月检查一次浮顶上和浮顶密封装置内是否有积油,并及时清理;
3、在雷雨季节应每两周检查一次浮顶排水系统和泡沫堰板底部排水孔是否畅通,及时清除浮顶的杂物;
4、每两周检查一次浮顶密封装置的密封状况,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在储罐进出油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浮顶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6、在雷雨季节应每周检查二次密封上的导电片与罐壁的压接情况,确保导电片与罐壁接触良好。
(三)电视监控系统
1、大型储罐区的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2、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应及时维修;
3、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4、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周。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每月试验一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雷雨季节应每两周试验一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若发现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火灾报警的准确、及时和有效。
(五)电气系统
1、在雷雨季节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浮顶、扶梯、罐壁之间的电气连接线有无断裂和缠绕,如有问题应及时修复;
2、在雷雨季节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密封装置与浮顶、配线金属管与罐壁的电气连接情况,如有连接线有松动、断裂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第一百条 安全运行制度(含作业要求、进油管道口的流速和液位等)
(一)在雷雨天原则上避免进油和出油作业。若生产工艺要求不能中断操作,应降低流速并加强监护。
(二)应控制油品输入输出的初始流速和最大流速。在浮顶未完全浮起前应控制进油管口处的流速不大于1m/s,待浮顶完全浮起后最大流速不大于4.5m/s。
(三)采用蒸汽除蜡的大型原油储罐,应随季节和气温变化适时调节蒸汽用量。
(四)储罐在进油、出油和调和作业时,除标准要求之外,不应进行采样、检尺和测温。
(五)其他操作要求应参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含有大型储罐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储运实际和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类别,编制有针对性的各类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形成体系,并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执行。应至少制定以下几项预案:《防火灾爆炸(浮顶、罐口等部位)应急预案》、《防浮顶倾覆应急预案》、《防罐体(根阀)破裂油品泄漏应急预案》、《防油气管线泄露应急预案》、《油气供应事件应急预案》、《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防洪汛应急预案》、《防雷电灾害应急预案》、《防气象灾害(暴风、暴雪等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等。
岗位职工要认真学习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控制事态的发展和事故的扩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大型储罐安全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已建成的大型储罐的整改可以参照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应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储存其他油品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m3的钢制外浮顶储罐,应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程所包含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