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地方法规>> 山东>>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1日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 文 号:青政办字[2009]150号
发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11-11
实施日期:2009-11-11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测与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科技支撑、法制保障、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 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

  市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市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并审核。

  区(市)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或区(市)有关部门提出,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街道(镇),社区、村(居)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成立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专家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和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市政府文件发布。

  各区(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政府文件发布。

  第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