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测与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科技支撑、法制保障、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 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
市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市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并审核。
区(市)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或区(市)有关部门提出,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街道(镇),社区、村(居)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成立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专家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和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市政府文件发布。
各区(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政府文件发布。
第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