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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1日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 文 号:青政办字[2009]150号
发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11-11
实施日期:2009-11-11

  第二十八条 市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几个部门职责,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必要时提请市突发事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审议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市专项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市政府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二十九条 区(市)、街道(镇)两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办理。区(市)启动Ⅲ级响应,由区(市)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区(市)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救援指令,启动市有关部门预案,参与救援行动。街道(镇)启动Ⅳ级响应,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街道(镇)应急预案,必要时,由街道(镇)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逐级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指令,启动市有关部门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第三十条 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街道(镇)和社区、村(居)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类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执行任务。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大预案运行控制力度,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是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发放。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30%以上,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六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并适时提出预案修订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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