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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1日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 文 号:青政办字[2009]150号
发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11-11
实施日期:2009-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区(市)、街道(镇)应急预案,社区、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

  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区(市)、街道(镇)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办法,由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社区、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办法,由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对各区(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区(市)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和市的法规、规章、标准及方针政策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

  (五)内容完整,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六)简洁规范,具有科学性、实效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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