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业务开展,加强对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风险抵押金业务,是指风险抵押金账户开立、资金存储、支取、信息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等业务和工作。
第三条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指定的全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
各市具体承办风险抵押金业务的宁夏银行分支机构为:自治区管理企业及银川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为民生支行,石嘴山市为大武口支行,吴忠市为吴忠支行,中卫市为中卫支行,固原市为固原支行。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账户和开户流程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账户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风险抵押金专用存款账户,不通兑,只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不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无支取审批手续,不得办理任何支取业务。
第五条 企业开立风险抵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有年检标志的副本;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企业法人身份证(由他人代理开户的,需要提供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有年检标志的副本;
(四)管理或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附表一);
(五)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六)代理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同时需要提供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财务专用章
第六条 企业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需提前刻制印章两枚。一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财务专用章”,一枚个人名章(方章)。财务专用章式样如下: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于企业开立账户并缴存风险抵押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表(报表样式见附表五)报自治区安监局,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