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68号令)、《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9号令)、《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省煤矿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煤炭生产许可证文件和资料审查实行专家审查制,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实行会审制。
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对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组织对本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对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年检结果进行抽检。
(四)负责本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
第五条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辖区内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部分矿井进行抽查。
(三)对辖区内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年检,对受委托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年检结果进行抽检。
(四)负责辖区内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
(五)建立复审责任制,规范复审行为。
(六)督促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辖区内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辖区内煤矿矿井(跨县开采的煤矿以矿井主井、露天坑的位置为准)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文件、图纸、申请表、证书、说明材料等)进行初审。
(三)受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委托对辖区内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年检。
(四)负责辖区内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
(五)建立初审责任制,规范初审行为。
(六)加强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证明材料及文件:
(一)能满足设计需要的最终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正式批准文件;
(二)依法取得开采煤炭的采矿许可证;
(三)同意开办煤矿的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