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危险化学品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间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前,已经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2日前提出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施行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安全设施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0日内提出申请。
(三)《安全生产法》施行后的新建和在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者规定如下: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提出申请;
(三)中央管理的企业控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控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别向注册地和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五)其他具有法人资格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属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由具有法人资格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1份电子版申请表;
(四)企业岗位设置及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五)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文件(复制件);
(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七)企业操作规程清单;
(八)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清单;
(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文件(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复制件;
(十一)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复制件;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复制件;
(十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复制件;
(十四)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
(十五)保险机构出具的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十六)厂房等建筑工程清单;
(十七)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复制件;
(十八)作业场所清单;
(十九)依法取得的作业场所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制件;
(二十)安全设施清单;
(二十一)依法取得的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制件;
(二十二)主要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清单;
(二十三)依法取得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制件;
(二十四)依法取得的其它设备、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复制件;
(二十五)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