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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9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监总局
发布日期:2004-03-20
实施日期:2004-03-20

  (二十六)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清单;   

  (二十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维护保养情况表;   

  (二十八)有国家局认可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十九)重大危险源清单;   

  (三十)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报告复制件;   

  (三十一)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清单;   

  (三十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三十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十四)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十五)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的文件复制件;   

  (三十六)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清单;   

  (三十七)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表;   

  (三十八)自申请日起前3年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复制件;   

  (三十九)供查验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   

  (四十)供查验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四十一)供查验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已进行危险性鉴别、评估报告;   

  (四十二)供查验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申请材料中除提交证书、证件、检验检测报告等复制件或者可供查验的副本外,其它材料一律提交用A4白色胶板纸(70克以上),正文采用仿宋体4号字,打印文本,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提出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对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提出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代表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对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补充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则应当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受理日期为收到申请文件、资料的日期;   

  (四)对申请文件、资料齐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按照本条第(三)项书面告知的内容全部补正的,应当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受理日期为收到申请文件、资料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和企业的现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查:   

  (一)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法》施行后已经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一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法》施行前已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核查;   

  (三)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法》施行前未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等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审查意见进行讨论,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决定应当加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公章。   

  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送达、邮寄或者通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时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延期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和企业的现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需要延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直接延期3年的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   

  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查验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一)变更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二)企业下属生产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下属生产单位终止生产活动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三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自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相应的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交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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